(2015)鄂襄新民初字第00288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10-10
案件名称
[2015]鄂襄新民初字第00288号赵辉与刘明国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襄新民初字第00288号原告赵辉。委托代理人黄静、朱俊琦,湖北真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明国。本院在审理原告赵辉与被告刘明国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赵辉于2015年5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赵辉承担。审判长臧玉红审判员刘桢人民陪审员陈秀娟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记员王闻播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