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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雷波民初字第45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11-15

案件名称

原告熊某某诉被告彭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雷波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雷波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熊某某,彭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雷波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雷波民初字第452号原告熊某某,女,苗族,生于1989年11月23日,四川省雷波县人。被告彭某某,男,汉族,生于1981年11月8日,四川省雷波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熊某某诉被告彭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熊某某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及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熊某某撤回诉讼。本案案件受理费260.00元,应减半收取130.00元,本院予以免收。审判员  徐新华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记员  邓测川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