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北新民初字第0291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7-21
案件名称
原告周某某与被告吴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沈北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某某,吴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沈阳市沈北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北新民初字第02912号原告周某某。被告吴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某某与被告吴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5月14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周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宋晓东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梁议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