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园催字第00065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6-24
案件名称
苏州红银杏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普陀支行等申请公示催告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苏州红银杏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普陀支行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园催字第00065号申请人苏州红银杏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相城区黄桥街道苏埭路87号。法定代表人潘恩华。申报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普陀支行,住所地上海市普陀区大渡河路388弄5号一、二、二十、二十一层。负责人吕虹。申请人苏州红银杏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因持有的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营业部出具的票据号码为10500053/22131104,出票日期为2014年10月31日,汇票到期日为2015年4月30日,出票人为金龙联合汽车工业(苏州)有限公司,收款人为昆山海格汽车零部件制造有限公司,票面金额为350000元的银行承兑汇票1张不慎遗失,向本院申请公示催告。本院受理后于2015年4月15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申报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普陀支行已在规定期间向本院申报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公示催告程序。申请人或申报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本案受理费用及公告费700元,由申请人苏州红银杏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凌国琴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 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