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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江油执保第155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江油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执行肖琼芳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油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油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油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肖琼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江油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江油执保第155号申请执行人江油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四川省江油市中坝镇太华路南段***号;法定代表人颜勇,理事长。被执行人肖琼芳,女,生于1971年10月4日,汉族。申请执行人江油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执行人肖琼芳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2012)江油民保字第111-1号民事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江油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2015年5月14日向我院提交执行解除保全申请,我院已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被执行人肖琼芳银行存款550000元或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邓强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记员  陈礼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