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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郑行初字第186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任国亮诉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政府征地拆迁违法一审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任国亮,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郑行初字第186号原告任国亮,男,1964年5月21日出生,汉族。被告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政府。法定代表人陈宏伟,职务区长。委托代理人赵洁,该区政府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王玉,河南绿城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任国亮诉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政府征地拆迁违法一案,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任国亮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任国亮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任国亮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任国亮负担。审 判 长  孙学勇审 判 员  刘紫娟代理审判员  程雪迟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张 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