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佛南法民二初字第233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公司与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公司、林彬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公司,林彬,黎华健

案由

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5)佛南法民二初字第233号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负责人唐继国。委托代理人:彭浩祥,男,汉族,居住佛山市南海区。该公司职员。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负责人彭辉。被告:林彬,男,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被告:黎华健,男,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被告林彬、黎华健的共同委托代理人:成见友,广东都汇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于2015年4月8日立案受理上述当事人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庭审中,原告以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公司已履行债务为由撤回对其起诉。经本院主持调解,原告与被告林彬、黎华健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被告林彬、黎华健同意支付赔偿款32000元予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公司。该款项两被告定于2015年5月28日前以银行转账形式划至原告指定帐户:户名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公司,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佛山高新支行季园所,账号20×××62。二、被告林彬、黎华健按上述协议履行完毕后,原、被告双方互不追究相应法律责任。三、本案诉讼费用340.4元及财产保全费352.32元(两项费用均已由原告预交)由原告自行承担。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2015年5月14日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字或捺印后生效。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以下无正文)代理审判员  汪晓强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 记 员  何钊盈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