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安民初字第2627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6-24
案件名称
王才与高勤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迁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迁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才,高勤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迁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安民初字第2627号原告:王才,农民。被告:高勤,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才与被告高勤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才于2015年5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才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95元,减半收取548元,由原告王才负担。审判员 李立国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记员 潘志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