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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栖商初字第220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9-15

案件名称

栖霞中银富登村镇银行有限公司与栖霞市明源纸箱厂、刘文广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栖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栖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栖霞中银富登村镇银行有限公司,栖霞市明源纸箱厂,刘文广,万书艳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山东省栖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栖商初字第220号原告栖霞中银富登村镇银行有限公司,住所栖霞市霞光路311号,组织机构代码07301896-5。法定代表人刘瑞起,行长。被告栖霞市明源纸箱厂,住所栖霞市臧家庄镇西栾家村,组织机构代码74780614-1。法定代表人刘文广,经理。被告刘文广,栖霞市明源纸箱厂经理。被告万书艳,系刘文广之妻。本院在审理原告栖霞中银富登村镇银行有限公司与被告栖霞市明源纸箱厂、刘文广、万书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栖霞中银富登村镇银行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1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依法查封被告栖霞市明源纸箱厂所有的位于栖霞市臧家庄镇西栾家村证号为栖国用(2005)第280058号土地使用权。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栖霞中银富登村镇银行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栖霞市明源纸箱厂所有的位于栖霞市臧家庄镇西栾家村证号为栖国用(2005)第280058号土地使用权。查封期限自2015年5月14日起至2018年5月13日止;查封期间不得买卖、抵押、租赁或其他任何形式的转让,并不得毁损。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牟 鹏审判员 孙玉玲审判员 赵志祥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记员 赵佩佩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