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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佛顺法良民初字第23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黄伟坚与黄建荣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伟坚,黄建荣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佛顺法良民初字第231号原告黄伟坚,男,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公民身份号码×××6813。委托代理人李寄傲,广东仲马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谭远光。被告黄建荣,男,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公民身份号码×××8019。原告黄伟坚诉被告黄建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21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5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黄伟坚委托代理人李寄傲、谭远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黄伟坚诉称,2014年7月29日,原、被告签订《借款凭证》,约定被告黄建荣向原告借款人民币200000元,定于2014年12月29日前归还借款。但此后,被告没有按时还款,原告多次催收未果。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被告黄建荣立即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200000元及利息(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6.15%的四倍计算,从2014年7月29日起暂计至2015年1月19日为24600元,此后的利息顺延计至被告实际清偿完毕之日止);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黄建荣未到庭,亦未提供书面答辩意见。诉讼中,原告提供的证据如下:1.原告身份证复印件、被告人口信息查询表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原被告的诉讼主体资格。2.《借款凭证》、房产查询证明各一份,《抵押借款合同》复印件(加盖佛山市顺德区档案馆房地产档案证明专用章)一份,证明原、被告借款合同关系,被告以自有的房产(房产证号:03××60)作为该借款的抵押担保。3.顺德农商银行客户回单一份,证明原告按约于2014年7月29日转账200000元给被告。被告黄建荣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供正当理由,依法视为放弃答辩与质证、辩证权利。原告提供的证据1-3,真实合法,可以证明案件事实,本院均予采信。根据本院采信的证据,本院对本案事实作如下确认:2014年7月29日,黄伟坚与黄建荣签订《抵押借款合同》一份,约定黄建荣以需资金周转为由向黄伟坚借款人民币200000元,借款期限自2014年7月29日起至2015年7月28日止,借款利息按月利率2%计算,按月支付利息。另约定黄建荣提供其名下的位于佛山市顺德区北滘镇碧桂园社区居民委员会碧桂园西苑碧海名轩海韵阁8座G02号房产(房地产权证号:03××60)作为该笔借款抵押,担保范围包括借款本息、实现债权的诉讼费、律师费、拍卖费、执行费、评估费等费用。同日,黄伟坚通过转账方式向黄建荣交付了借款200000元。双方另签订《借款凭证》一份,将归还借款本金的时间调整为在2014年12月29日前归还。但此后,黄建荣未向黄伟坚归还借款本息,黄伟坚多次催收未果,遂于2015年1月21日向本院递交诉状提起诉讼。另查明,黄伟坚与黄建荣已就上述抵押房产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房地产他项权证号:0314024848)。以上事实,还有本案开庭笔录在案佐证。本院认为,原告黄伟坚与被告黄建荣之间的民间借贷关系,合法有效,本院予以确认。双方在上述《借款凭证》中约定的借款期限已届满,原告要求被告黄建荣偿还借款本金200000元及利息的诉讼请求,理由充分,本院予以支持。双方在上述《抵押借款合同》中约定的利息计算方式(月利率2%),已超出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年利率5.6%)的四倍,超出部分,本院依法不予保护。相应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从原告实际交付借款的2014年7月29日起计至被告实际清偿全部借款本金之日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黄建荣应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黄伟坚偿还所欠借款本金人民币200000元及利息(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从2014年7月29日起计至被告实际清偿全部借款本金之日止);二、驳回原告黄伟坚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4669元,由被告黄建荣负担(被告负担部分已由原告预交,由被告在支付前项标的款同时迳付给原告,本院不再作收退)。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张高龙人民陪审员  黎泽民人民陪审员  麦小莹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柯常国第5页5页,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