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日商终字第60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淄博通普真空设备有限公司与山东金盛机械铸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日照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淄博通普真空设备有限公司,山东金盛机械铸造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日商终字第60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淄博通普真空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高青县东外环路以西、流云纺织以南1#。法定代表人:刘祥泉,经理。委托代理人:高霞玲,山东宝元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山东金盛机械铸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五莲县城黄海路137号。法定代表人:王新选,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赵霆,山东竞天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淄博通普真空设备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山东金盛机械铸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五莲县人民法院(2014)莲商初字第66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原审判决对淄博通普真空设备有限公司提起诉讼是否已经超过诉讼时效和涉案设备质量是否合格两项基本事实未能查清,可能影响正确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山东省五莲县人民法院(2014)莲商初字第668号民事判决;二、发回山东省五莲县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长 马德健审 判 员 臧路洁代理审判员 宋海红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徐文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