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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沧民终字第864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8-07

案件名称

毕书义与杨希旺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沧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毕书义,杨希旺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沧民终字第864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毕书义,农民。委托代理人:刘若菊,河北建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杨希旺,农民。委托代理人:张国宏,河北天树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毕书义因与被上诉人杨希旺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不服南皮县人民法院(2014)南民初字第224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认为,原审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南皮县人民法院(2014)南民初字第2242号民事判决;二、发回南皮县人民法院重审。审判长 张 珍审判员 沈东波审判员 高宝光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记员 周海玲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函)南皮县人民法院:你院审理的毕书义与杨希旺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已发回你院重审。重审时应注意以下问题:一、根据毕书义提供的1999年4月1日取得的土地承包合同证书,该证书上载明家庭人口12人,承包土地22.77亩,该家庭人口及承包地中包括毕书信的家庭人口和承包地,毕书义与毕书信同属于一个家庭承包经营户,毕书义作为该家庭承包经营户的农户代表,以其名义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杨希旺如果主张毕书信一家单独有承包合同证书,毕书义与毕书信不属于同一个家庭承包经营户,应由杨希旺进行举证。二、毕书义与杨希旺均主张争议的老园子0.76亩、张家坟0.51亩、陈家坟0.53亩土地是由孟祥华的土地调整而来,双方并提供了相关证据,对该事实及双方提供的证据应进一步调查、核实,以确定其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三、毕书义提供的土地承包合同证书上载明有老园子0.76亩、张家坟0.51亩、陈家坟0.53亩土地,杨希旺对争议的这三块地是否取得合法的承包经营权。二0一五年五月十四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