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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永民初字第1358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5-25

案件名称

曹娟娟与李胜利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娟娟,李胜利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永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永民初字第1358号原告曹娟娟,女,1977年12月31日出生,汉族,农民,初中文化,住河南省永城市。被告李胜利,男,1966年7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初中文化,住河南省永城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曹娟娟与被告李胜利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曹娟娟于2015年5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曹娟娟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曹娟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曹娟娟负担。审判员  任丽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