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思民初字第646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9-01
案件名称
甘志勇与郑智华、郑茂松管辖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思民初字第6462号原告甘志勇,男,1977年3月3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龙海市。委托代理人徐敬伟,福建闽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郑智华(曾用名郑志华),男,1982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海沧区。被告郑茂松,男,1956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龙海市。原告甘志勇与被告郑智华、郑茂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9日受理。经查,被告郑智华的居民身份证(有效期限自2009年3月13日至2029年3月13日)上记载其住所地为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湖滨东路319号,但人员基本信息显示,被告郑智华于2011年9月29日由上述地址迁入福建省厦门市海沧区沧湖东一里549号303室。另,被告郑茂松的住所地亦不在本院辖区。故本院对该案并无管辖权,本案属于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法院管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法院管辖。代理审判员徐文聪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代书记员林靓靓附件: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认为受移送的案件依照规定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