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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蛟民一初字第518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6-01-11

案件名称

王智高诉姜翠梅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蛟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蛟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XX,姜XX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蛟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蛟民一初字第518号原告:王XX,男,49岁。被告:姜XX,女,48岁。本院在审理原告王XX与被告姜XX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XX于2015年4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XX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00元,减半收取150.00元,由原告王XX负担。审 判 长  赵宏国人民陪审员  王硕贤人民陪审员  杨振菊无异08142二O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马 慧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