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蛟民一初字第518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6-01-11
案件名称
王智高诉姜翠梅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蛟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蛟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XX,姜XX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蛟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蛟民一初字第518号原告:王XX,男,49岁。被告:姜XX,女,48岁。本院在审理原告王XX与被告姜XX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XX于2015年4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XX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00元,减半收取150.00元,由原告王XX负担。审 判 长 赵宏国人民陪审员 王硕贤人民陪审员 杨振菊无异08142二O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马 慧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