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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龙民一初字第143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5-28

案件名称

郑珍淑与弓玉新、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龙井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井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井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珍淑,弓玉新,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龙井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龙井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龙民一初字第143号原告:郑珍淑,女,1951年9月9日出生,朝鲜族,无职业,住龙井市。委托代理人:南林青,吉林权哲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弓玉新,男,1975年7月23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龙井市。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龙井支公司。地址:龙井市。原告郑珍淑诉被告弓玉新、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龙井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郑珍淑于2015年5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郑珍淑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珍淑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郑珍淑承担。审判员  王家姝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学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