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顺民一初字第273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6-16
案件名称
童某与孙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抚顺市顺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抚顺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童某,孙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抚顺市顺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顺民一初字第273号原告童某,男,1980年11月9日出生,汉族,住顺城区。被告孙某某,女,1982年12月8日出生,汉族,住抚顺市东洲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童某诉被告孙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童某于2015年5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现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童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原告童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何凌翔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孙 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