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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顺民一初字第273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6-16

案件名称

童某与孙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抚顺市顺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抚顺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童某,孙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抚顺市顺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顺民一初字第273号原告童某,男,1980年11月9日出生,汉族,住顺城区。被告孙某某,女,1982年12月8日出生,汉族,住抚顺市东洲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童某诉被告孙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童某于2015年5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现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童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原告童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何凌翔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孙 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