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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永民初字第1938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5-25

案件名称

唐快乐与李永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快乐,李永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永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永民初字第1938号原告唐快乐,男,1985年7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永城市。委托代理人李磊,永城市欧亚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告李永,男,1974年2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永城市。本院受理原告唐快乐诉被告李永返还原物纠纷一案,原告应预交案件受理费300元但没有预交,也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经本院催交仍不交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唐快乐撤回起诉处理。审 判 长  陈书祥审 判 员  陈 军人民陪审员  刘庆才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 记 员  丁洪斌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