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佛明法刑初字第159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曾兆东,冯向阳,仇秋生,黎建全,曾国辉赌博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曾某某,冯某某,仇某某,黎某某,曾某甲
案由
赌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佛明法刑初字第159号公诉机关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曾某某,男,1976年9月26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因涉嫌开设赌场,于2014年12月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18日被执行逮捕。现押于佛山市高明区看守所。被告人冯某某,男,1977年8月12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个体。因涉嫌开设赌场,于2014年11月1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18日被执行逮捕。现押于佛山市高明区看守所。辩护人谢福寿。被告人仇某某,男,1954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因涉嫌开设赌场,于2014年11月1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18日被执行逮捕。现押于佛山市高明区看守所。被告人黎某某,男,1951年9月22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因涉嫌开设赌场,于2014年11月1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18日被执行逮捕。2015年2月4日被取保候审。被告人曾某甲,男,1949年8月15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因涉嫌开设赌场,于2014年11月1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18日被执行逮捕。现押于佛山市高明区看守所。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检察院以明检公诉刑诉(2015)9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曾某某、冯某某、仇某某、黎某甲、曾某甲犯赌博罪,于2015年4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4月30日公开开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高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冼嘉敏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曾某某、冯某某、仇某某、黎某甲、曾某甲及被告人冯某某的辩护人谢福寿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自2014年10月份开始,被告人曾某某分别在佛山市高明区某镇某市场某百货前、某市场茶叶档旁、某市场水果档旁聚众赌博,并纠集被告人冯某某和其轮流派牌、抽水;纠集被告人仇某某、黎某某、曾某甲和李某某、蔡某某、谢某某(后三人另案处理)在附近看风,直至2014年11月12日被民警查获。期间,抽头渔利累计人民币近20000元。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提供了被告人曾某某、冯某某、仇某某、黎某甲、曾某甲的供述和辩解,证人戚某某等人的证言,辨认笔录,扣押物品清单,现场勘查笔录等证据证实。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曾某某、冯某某、仇某某、黎某甲、曾某甲无视国家法律,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以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对被告人曾某某判处八个月至一年八个月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对被告人冯某某、仇某某、黎某甲、曾某甲判处六个月至一年六个月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曾某某、冯某某、仇某某、黎某甲、曾某甲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没有异议。被告人冯某某辩护人提出以下辩护意见:1、被告人冯某某是打工仔,赌场不是人他召集的,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2、被告人冯某某有正当职业,只是偶尔参与赌博,偶尔发牌,作用是次要的;3、被告人冯某某如实供述自已的罪行,请求法院对其从轻从处罚,判处缓刑。经审理查明,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曾某某、冯某某、仇某某、黎某甲、曾某甲犯赌博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曾某某、冯某某、仇某某、黎某甲、曾某甲无视国家法律,以营利为目的,其行为已构成赌博罪,且系共同犯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曾某某、冯某某、仇某某、黎某甲、曾某甲犯赌博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曾某某、冯某某、仇某某、黎某甲、曾某甲认罪态度好,故本院对其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冯某某、仇某某、黎某甲、曾某甲在共同犯罪中所起作用次要,属于从犯,故本院对其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冯某某的辩护人的辩护理由部分合理,本院予以采纳。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曾某某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2月2日起至2015年10月1日止,罚金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30日内向本院缴纳)。二、被告人冯某某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30日内向本院缴纳)。三、被告人仇某某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30日内向本院缴纳)。四、被告人黎某某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30日内向本院缴纳)。五、被告人曾某甲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30日内向本院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 判 长 陈爱琳审 判 员 黄国强人民陪审员 李秀峰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刘骏全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