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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平民初字第0052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6-24

案件名称

原告王凯诉被告黄秋珂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平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黄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平舆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平民初字第00522号原告王某,男,汉族,住平舆县。被告黄某某,女,汉族,住址同上。原告王某诉被告黄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黄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某诉称,1993年8月经人介绍与被告相识,1994年1月7日办理结婚证,1994年11月6日生一男孩取名王某甲。因婚前缺乏了解,婚后性格不合,无共同语言,经常生气吵架。双方自2007年7月分居生活至今,夫妻感情完全破裂。为此,请求与被告离婚。被告黄某某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答辩。经审理查明,1993年原告王某与被告黄某某经人介绍相识,于1994年1月7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1994年11月6日生育一子取名王某甲。因被告黄某某系外地人,故二人经常因在何地生活的问题上产生矛盾。2007年原、被告分居至今。2014年原告王某曾起诉要求与被告黄某某离婚,本院于2014年5月8日作出(2014)平民初字第00101号民事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现二人仍处于分居状态,关系未得到改善。上述事实,有原告身份证明、(2014)平民初字第00101号民事判决书、证人证言及原告陈述等证据在卷并经庭审质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原、被告婚后本应互相尊重、互相理��、互相体谅,为构建幸福、和谐、美满的家庭共同努力,但双方婚后因家庭居住地问题经常产生矛盾,并于2007年分居生活,致夫妻感情出现裂痕。2014年原告王某起诉要求离婚被判决驳回诉讼请求后,双方并未重新和好,仍处于分居状态,导致夫妻感情彻底破裂,故原告王某请求离婚,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准予原告王某与被告黄某某离婚。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王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张爱华审 判 员  李小芳人民陪审员  陈媛媛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李梦思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