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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兖执字第858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7-27

案件名称

程某与张某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济宁市兖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程某,张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五条

全文

山东省济宁市兖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兖执字第858号申请执行人:程某。被执行人:张某。本院在执行程某诉张某,离婚纠纷纠纷一案中,离婚纠纷因申请人撤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5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3)兖执字第858号的执行。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崔国庆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 民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