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兖执字第858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7-27
案件名称
程某与张某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济宁市兖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程某,张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五条
全文
山东省济宁市兖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兖执字第858号申请执行人:程某。被执行人:张某。本院在执行程某诉张某,离婚纠纷纠纷一案中,离婚纠纷因申请人撤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5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3)兖执字第858号的执行。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崔国庆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 民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