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民执字第99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6-25
案件名称
亢恩忠与张有燕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民勤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民勤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亢恩忠,张有燕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甘肃省民勤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民执字第99号申请执行人亢恩忠,男,生于1971年,甘肃省民勤县。被执行人张有燕,女,生于1968年,甘肃省民勤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亢恩忠与被执行人张有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依据本院已生效的(2014)民民初字第764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即偿还申请执行人借款15000元,但被执行人未主动履行。经本院调查,被执行人张有燕并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亢恩忠对15000元债权至今未予受偿。现因被执行人张有燕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民民初字第764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范述全审判员 李登乾审判员 张克明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记员 马忠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