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西民初字第0049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6-10
案件名称
熊祖民与王永财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熊祖民,王永财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西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西民初字第00492号原告熊祖民。被告王永财。本院在审理原告熊祖民诉被告王永财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14日以与被告达成还款协议为由,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请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熊祖民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熊祖民撤回对被告王永财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熊祖民负担。审判员 穆崇洁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记员 刘一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