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绍诸商初字第165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10-27
案件名称
浦江县浦丰农机商行与寿德松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诸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浦江县浦丰农机商行,寿德松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绍诸商初字第1651号原告:浦江县浦丰农机商行。经营者:张秋英。委托代理人:郦周辉、周东,浙江新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寿德松。本院在审理原告浦江县浦丰农机商行与被告寿德松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已双方自行和解为由申请撤诉,符合国家有关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浦江县浦丰农机商行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913元,依法减半收取456.50元,由原告浦江县浦丰农机商行负担。代理审判员 周滨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张仁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