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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台民保字第127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7-24

案件名称

丁信亮与枣庄市台儿庄区涧头集镇巨西村村民委员会民间借贷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枣庄市台儿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丁信亮,枣庄市台儿庄区涧头集镇巨西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枣庄市台儿庄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台民保字第127号申请人丁信亮。被申请人枣庄市台儿庄区涧头集镇巨西村村民委员会,负责人:施友顺。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借贷纠纷,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告银行存款9000元或相应价值财物一宗,并提供申请人所有的4500元现金作为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丁信亮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枣庄市台儿庄区涧头集镇巨西村村民委员会银行存款9000元或相应价值财物一宗。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张继文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记员  刘 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