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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河民初字第719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8-21

案件名称

原告郑亚妮与被告王鑫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津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亚妮,王鑫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河津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河民初字第719号原告:郑亚妮,女,1989年3月10日生,汉族,河津市城区办事处西王村人,现住河津市华亭国际1102室。被告:王鑫,男,1990年8月11日生,汉族,现住河津市华亭国际1102室。案由:离婚纠纷本院在审理原告郑亚妮与被告王鑫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郑亚妮于2015年5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郑亚妮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郑亚妮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郑亚妮负担。审 判 员  任樊生代理审判员  周敏茹代理审判员  车亚泽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孙小秀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