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河民初字第719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8-21
案件名称
原告郑亚妮与被告王鑫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津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亚妮,王鑫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河津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河民初字第719号原告:郑亚妮,女,1989年3月10日生,汉族,河津市城区办事处西王村人,现住河津市华亭国际1102室。被告:王鑫,男,1990年8月11日生,汉族,现住河津市华亭国际1102室。案由:离婚纠纷本院在审理原告郑亚妮与被告王鑫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郑亚妮于2015年5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郑亚妮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郑亚妮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郑亚妮负担。审 判 员 任樊生代理审判员 周敏茹代理审判员 车亚泽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孙小秀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