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溧民初字第1259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9-29
案件名称
原告南京泰宏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杜慧林、李少林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溧民初字第1259号原告南京泰宏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溧水经济开发区溧星路37号5幢。法定代表人孙立杰,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陈万山,南京市溧水区永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李少林,男,1974年10月8日生,汉族。被告杜慧林,男,1981年9月27日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南京泰宏机械设备有限公司诉被告李少林、杜慧林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南京泰宏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二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依法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行为,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南京泰宏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员 杨 庆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见习书记员 黄晓榕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