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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溧民初字第1259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9-29

案件名称

原告南京泰宏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杜慧林、李少林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溧民初字第1259号原告南京泰宏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溧水经济开发区溧星路37号5幢。法定代表人孙立杰,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陈万山,南京市溧水区永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李少林,男,1974年10月8日生,汉族。被告杜慧林,男,1981年9月27日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南京泰宏机械设备有限公司诉被告李少林、杜慧林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南京泰宏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二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依法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行为,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南京泰宏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员  杨 庆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见习书记员  黄晓榕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