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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园商初字第01193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8-25

案件名称

陈涛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保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涛,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

案由

保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园商初字第01193号原告陈涛。委托代理人徐董兵,江苏聚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住所地苏州工业园区时代广场24幢105室、602室。负责人王新。委托代理人赵倩倩,江苏五洲信友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涛诉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14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的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542元,减半收取为人民币1271元,由原告陈涛负担。审判员  肖淑红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莹妍第页共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