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太浏民初字第00340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5-18

案件名称

黄某与汪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仓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仓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汪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太浏民初字第00340号原告黄某。被告汪某。本院在审理上列原、被告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14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黄某承担。审判员  张永生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记员  沈玉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