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合高新民一初字第01184-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7-28
案件名称
陈金姣与朱瑜、王明珍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1184-1
法院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金姣,朱瑜,王明珍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三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合高新民一初字第01184-1号原告:陈金姣,女,汉族,1988年10月26日出生,住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委托代理人:朱杰,安徽金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朱瑜,男,汉族,1969年3月20日出生,户籍地安徽省霍邱县,现住安徽省合肥经济技术开发区。被告:王明珍,女,汉族,1974年12月24日出生,住安徽省合肥经济技术开发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陈金姣诉被告朱瑜、王明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陈金姣于2015年5月1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本院冻结被告朱瑜、王明珍价值134000元的银行存款,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并提供了汪宏传、樊玉梅的共有房产作为担保。本院认为,原告陈金姣提供的财产担保符合国家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三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汪宏传、樊玉梅的共有房产(房屋坐落:滨湖区紫云路与广西路交口东北侧滨湖世纪城振徽苑19幢**室,房地权证:第*****号,建筑面积:170.77㎡),限制产权转移、抵押。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代理审判员 陶 磊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宋里萍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