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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温苍商初字第609-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8-25

案件名称

苍南八方快递服务有限公司灵溪分公司与陈昌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苍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苍南八方快递服务有限公司灵溪分公司,陈昌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温苍商初字第609-1号原告:苍南八方快递服务有限公司灵溪分公司。代表人:林元意。被告:陈昌相。本院在审理原告苍南八方快递服务有限公司灵溪分公司诉被告陈昌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苍南八方快递服务有限公司灵溪分公司于2015年5月14日以原、被告双方已自行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没有损害国家、集体以及第三人的利益,因此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苍南八方快递服务有限公司灵溪分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75元,减半收取137.5元,诉前财产保全费242元,合计379.5元,由苍南八方快递服务有限���司灵溪分公司负担。审判员  林小巧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记员  陈秀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