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临民初字第3271-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6-06-30
案件名称
王景海与临朐黄河板材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临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景海,临朐黄河板材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临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临民初字第3271-1号原告王景海。被告临朐黄河板材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朐县东城咸西路。法定代表人:岳光升,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景海诉被告临朐黄河板材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临朐黄河板材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20万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相应价值的财产作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临朐黄河板材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20万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详见查封清单)。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陈勤吉审 判 员 袁华新人民陪审员 张永芳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 记 员 王 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