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民一初字第01563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7-10-11
案件名称
赵绿莹与乔传周、乔如芬返还原物纠纷、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绿莹,乔传周,乔如芬,阜南县建业汽车维修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阜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一初字第01563号原告:赵绿莹,女,1972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阜南县。委托代理人:张振,安徽春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乔传周,男,1961年7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阜南县。被告:乔如芬,女,1981年7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阜南县。委托代理人:乔如敏,女,1984年1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阜南县,系被告乔如芬同胞妹妹。被告:阜南县建业汽车维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阜南县鹿城镇环北路京九停车场,组织机构代码58722477-4。法定代表人:周燕燕,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赵绿莹诉被告乔传周、乔如芬、阜南县建业汽车维修服务有限公司返还原物纠纷、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阜南县建业汽车维修服务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绿莹撤回对被告阜南县建业汽车维修服务有限公司起诉。代理审判员 李占亚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 记 员 胡雅涵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