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雁民特字第00014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党志耕申请宣告公民失踪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党志耕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失踪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雁民特字第00014号申请人:党志耕。申请人李党志耕要求宣告党悦义(曾用名党博)失踪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党志耕与被申请人党博系父子关系,被申请人党博于1992年8月6日走失,至此再无音信。现申请人为了保护当事人双方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故诉请法院依法判决宣告被申请人党博失踪。经查,被申请人党悦义,曾用名党博,男,汉族,系申请人之子。被申请人党博于1992年8月6日从吉祥村小学放学后走失,至今无音信。2013年10月28日,西安市公安局长安分局大兆派出所证明证明被申请人党博于1992年8月6日在吉祥村走失,当地雁塔分局小寨派出所立案调查。在2009年市局打拐行动,市局通知长安分局按属地原则立案侦查,我局于同年12月10日立案。2013年11月1日,西安市雁塔区小寨路街道办事处二府庄村民委员会证明被申请人党博从吉祥村小学放学回家途中走失。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的规定,发出寻找党博的公告。法定公告期为三个月,现已届满,党博仍然下落不明。本院认为,被申请人党博从1992年8月6日年走失,至今下落不明已满两年,申请人党志耕申请宣告其为失踪人之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宣告党悦义(曾用名党博)失踪。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李 明代理审判员 王 伟代理审判员 朱 华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 记 员 王小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