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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黄民初字第2164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9-02

案件名称

鲍某与周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黄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黄民初字第2164号原告:鲍某,农民。被告:周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鲍某与被告周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鲍某于2015年5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许淑月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记员赵路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