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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芗民初字第4783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6-23

案件名称

赵分付与郑云文、邹火灵民间借贷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芗民初字第4783号原告:赵分付,男,住漳州市芗城区。被告:郑云文,男,住漳州市芗城区。被告:邹火灵,男,住漳州市龙文区。原告赵分付与被告郑云文、被告邹火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5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分付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25元,减半收取62.5元,由原告赵分付负担。审判员  石苹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记员  黄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