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芗民初字第4783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6-23
案件名称
赵分付与郑云文、邹火灵民间借贷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芗民初字第4783号原告:赵分付,男,住漳州市芗城区。被告:郑云文,男,住漳州市芗城区。被告:邹火灵,男,住漳州市龙文区。原告赵分付与被告郑云文、被告邹火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5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分付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25元,减半收取62.5元,由原告赵分付负担。审判员 石苹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记员 黄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