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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长安民初字第05577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6-18

案件名称

雷某与周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雷某,周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长安民初字第05577号原告雷某。委托代理人胡永亮,陕西省富平县城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周某某。委托代理人顾飞,陕西权诚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雷某与被告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雷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300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樊宝卫代理审判员  何向阳人民陪审员  王佰盛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叶 静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