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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中二法民五初字第79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10-28

案件名称

邓万元与陈荣根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邓万元,陈荣根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中二法民五初字第792号原告:邓万元,男,1972年3月5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英德市,现住广东省中山市。被告:陈荣根,男,1971年4月26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中山市。委托代理人:梁炬标,广东广诚信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邓万元诉被告陈荣根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邓万元于2015年5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陈荣根的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邓万元申请撤回对被告陈荣根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邓万元撤回对被告陈荣根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62元,减半收取181元,由原告邓万元负担。代理审判员 周 斌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郭晓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