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昌调确字第8259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6-11-28
案件名称
赵×等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昌调确字第8259号申请人赵×,女,1942年1月5日出生。申请人聂×1,男,1938年4月1日出生。申请人聂×2,女,1993年12月30日出生。申请人赵×、聂×1、聂×2因社会保险管理费发生纠纷,经北京市昌平区城北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解决,三申请人于2015年5月14日达成城北民调字(2015)76号《人民调解协议书》。协议内容为:一、申请人聂×1、聂×2自愿放弃对聂×3名下北京银行社会保险的存款。二、申请人聂×1、聂×2同意将聂×3名下的北京银行社会保险存款由赵×继承,并同意由赵×负责办理。2015年5月14日,三申请人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对上述《人民调解协议书》进行司法确认。本院经审查,三申请人达成的人民调解协议符合司法确认条件,应予确认。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第三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四条、第一百九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确认申请人赵×、聂×1、聂×2于二○一五年五月十四日达成的城北民调字(2015)76号《人民调解协议书》有效。本裁定为终审裁定。代理审判员 高琳琳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吕兰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