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台临刑初字第507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11-02
案件名称
陈某犯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临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台临刑初字第507号公诉机关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某,个体工商户。2013年9月17日因故意伤害被临海市公安局行政拘留五日,并处罚款人民币二百元。2015年2月9日因本案被临海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临海市人民检察院以临检公诉刑诉(2015)43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犯危险驾驶罪,于2015年5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临海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严灵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临海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2月4日凌晨0时10分许,被告人陈某饮酒后驾驶浙J×××××号小型轿车沿临海市东方大道由西往东行驶,行驶至东方大道皇家公馆KTV路段时,与前车李某驾驶的浙J×××××号小型轿车发生碰撞,造成两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被告人陈某报警,接警交警现场处理好后对被告人陈某进行了酒精测试。经台州市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检验鉴定,陈某当晚血液酒精含量为97mg/100ml。经临海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人陈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到案后,被告人陈某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并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书证被告人陈某的户籍证明、到案经过、行政处罚决定书、驾驶证、行驶证复印件、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血样提取登记表、酒精呼气测试检验单、收条,被害人李某的陈述,物证检验报告,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抽血视频资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陈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因醉酒驾驶而发生交通事故,酌情予以从重处罚。被告人陈某自愿认罪,且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酌情予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陈某的犯罪情节及其悔罪表现,依法对其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陈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员 廖志敏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代理书记员 程 娅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