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宣中民四终字第0003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6-24
案件名称
上诉人安徽宁国申凯经济开发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姚林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宣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安徽宁国申凯经济开发有限公司,姚林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宣中民四终字第0003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安徽宁国申凯经济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宁国市,组织机构代码不详。法定代表人:钱俊,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吴学军,安徽皖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姚林。委托代理人:但久知,安徽向群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安徽宁国申凯经济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申凯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姚林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宁国市人民法院(2014)宁民二初字第0008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4月1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5月1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申凯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吴学军、被上诉人姚林及其委托代理人但久知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违反法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安徽省宁国市人民法院(2014)宁民二初字第00085号民事判决;二、发回宁国市人民法院重审。二审收取上诉人安徽宁国申凯经济开发有限公司交纳的案件受理费340元,予以退还。审 判 长 魏牟莉审 判 员 包 娟代理审判员 冯忠山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李翼飞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