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登民一初字第321-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荆二松与张建飞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登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登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荆二松,张建飞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登民一初字第321-1号原告荆二松,男,1963年2月3日生,汉族。被告张建飞,男,1979年10月29日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荆二松诉被告张建飞劳务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因被告张建飞住址不详,有关法律文书无法送达,本案有待于被告张建飞住址确定后作出判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共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 判 长  杨菊凤代理审判员  段虹钊人民陪审员  梁西峰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 记 员  袁玉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