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登民一初字第321-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荆二松与张建飞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登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登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荆二松,张建飞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登民一初字第321-1号原告荆二松,男,1963年2月3日生,汉族。被告张建飞,男,1979年10月29日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荆二松诉被告张建飞劳务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因被告张建飞住址不详,有关法律文书无法送达,本案有待于被告张建飞住址确定后作出判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共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 判 长 杨菊凤代理审判员 段虹钊人民陪审员 梁西峰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 记 员 袁玉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