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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黑知终字第17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6-01

案件名称

福田雷沃国际重工有限公司与李洪波、哈尔滨腾跃汽车经销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管辖异议一案民事判决书

法院

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福田雷沃国际重工股份有限公司,李洪波,哈尔滨腾跃汽车经销有限公司

案由

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五条第一款,第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黑知终字第1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福田雷沃国际重工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潍坊市。法定代表人王桂民,该公司董事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洪波,男,汉族,住辽宁省盘锦市。原审被告哈尔滨腾跃汽车经销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法定代表人李延志,该公司经理。上诉人福田雷沃国际重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福田雷沃公司)与被上诉人李洪波、原审被告哈尔滨腾跃汽车经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腾跃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3月16日作出(2015)哈知初字第12号民事裁定,驳回福田雷沃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福田雷沃公司向本院提起上诉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涉及到农业重型机械产品,在侵权对比时需要对被控侵权产品进行现场勘验、拆解,福田雷沃公司的生产场地具备该便利条件,在哈尔滨市则难以实现,本案由福田雷沃公司的所在地法院审理为妥。请求将本案移送至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李洪波以福田雷沃公司生产、腾跃公司销售侵犯其ZL201020138569.1“秸秆捡拾切撕揉搓打捆机”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产品构成侵权为由提起的诉讼,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五条第一款、第六条第一款的规定,专利纠纷第一审案件,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因侵犯专利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以制造者与销售者为共同被告起诉的,销售地人民法院有管辖权。本案中,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为黑龙江省人民政府所在地,亦为原审被告腾跃公司的住所地及被诉侵权产品的销售地,故李洪波向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本案诉讼,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本案,符合法律规定,原审裁定正确,应予维持。至于福田雷沃公司上诉所称的本案涉及到农业重型机械产品,在侵权对比时需要对被控侵权产品进行现场勘验、拆解的问题属于案件实体审理的范围,不是确定案件管辖的因素,福田雷沃公司将本案移送至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上诉主张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福田雷沃公司的的上诉主张不能成立,应予驳回。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才桂平代理审判员  徐明珠代理审判员  孙 希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 记 员  付兴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