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执民字第2715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12-26
案件名称
金永成与蔡施慧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阳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金永成,蔡施慧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东执民字第2715号申请执行人金永成。被执行人蔡施慧。原告金永成与被告蔡施慧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9月17日作出的(2014)东民初字第34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金永成于2015年4月2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院于2015年5月14日向被执行人蔡施慧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其未自觉履行。经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金永成未实现债权7500元及利息。现因被执行人蔡施慧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目前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申请人于2015年5月14日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案的执行。为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东执民字第2715号案的执行。申请执行人可待执行条件成就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蒋倩代理审判员 张燕代理审判员 何倩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代书 记员 姜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