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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绍柯商初字第1159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8-25

案件名称

卢云芳与麦麦祖农_苏力旦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卢云芳,麦麦祖农•苏力旦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绍柯商初字第1159号原告:卢云芳。委托代理人:毛油丽,浙江丰原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吴荣发,浙江丰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麦麦祖农•苏力旦。本院在审理原告卢云芳诉被告麦麦祖农•苏力旦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卢云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499元,减半收取2,2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周力佳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记员  陈颖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