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绍柯商初字第1159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8-25
案件名称
卢云芳与麦麦祖农_苏力旦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卢云芳,麦麦祖农•苏力旦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绍柯商初字第1159号原告:卢云芳。委托代理人:毛油丽,浙江丰原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吴荣发,浙江丰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麦麦祖农•苏力旦。本院在审理原告卢云芳诉被告麦麦祖农•苏力旦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卢云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499元,减半收取2,2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周力佳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记员 陈颖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