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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绍新商初字第44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6-24

案件名称

杨小华与吕新海、张兴操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小华,吕新海,张兴操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新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绍新商初字第441号原告:杨小华,农民。被告:吕新海。被告:张兴操,(老年活动中心边)。本院在审理原告杨小华诉被告吕新海、张兴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杨小华于2015年5月14日以双方自行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吕新海、张兴操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其诉讼权利。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吕新海、张兴操的起诉,不违背法律规定,不损害他人利益,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小华撤回对被告吕新海、张兴操的起诉。本案受理费800元,依法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杨小华负担(交纳)。审判员  梁永青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绍泓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