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莲民一初字第717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何乃荣与五莲群星车辆配件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五莲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五莲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乃荣,五莲群星车辆配件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五莲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莲民一初字第717号原告:何乃荣。被告:五莲群星车辆配件有限公司,住所地五莲县高泽镇工业园。原告何乃荣与被告五莲群星车辆配件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何乃荣以双方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何乃荣撤回起诉系当事人自行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撤诉理由正当合理,其撤诉请求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何乃荣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45元,减半收取873元,由原告何乃荣负担。代理审判员 仲崇镇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 记 员 王 斌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