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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莲民一初字第717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何乃荣与五莲群星车辆配件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五莲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五莲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乃荣,五莲群星车辆配件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五莲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莲民一初字第717号原告:何乃荣。被告:五莲群星车辆配件有限公司,住所地五莲县高泽镇工业园。原告何乃荣与被告五莲群星车辆配件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何乃荣以双方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何乃荣撤回起诉系当事人自行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撤诉理由正当合理,其撤诉请求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何乃荣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45元,减半收取873元,由原告何乃荣负担。代理审判员  仲崇镇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 记 员  王 斌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