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萧民一初字第0234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5-25
案件名称
苏恩强与张长芝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萧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恩强,张长芝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萧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萧民一初字第02341号原告:苏恩强,男,1930年5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张长芝,男,1947年10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苏恩强诉被告张长芝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苏恩强于2015年5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苏恩强申请撤诉是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苏恩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苏恩强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 衡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 记 员 XX(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