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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北行立字第3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6-01-12

案件名称

岑杰源、覃光等与柳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城乡建设行政管理-其他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柳州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岑杰源,覃光,姚壮,曾薇,柳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柳州市信访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条,第十二条,第四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北行立字第3号起诉人岑杰源。起诉人覃光。起诉人姚壮。起诉人曾薇。被起诉人柳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八一路77号。法定代表人旷青春,主任。第三人柳州市信访局,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海关南路1号。法定代表人孔建斌,局长。2015年5月11日,本院收到四起诉人的起诉状,其起诉称:2015年2月9日,四起诉人向柳州市信访局递交了信访材料,反映柳州市房屋拆迁监督管理办公室故意毁灭证据,采用“欺诈”手段强拆居民住房的问题。2015年2月17日,柳州市信访局发出柳访告(序)字(2015)106-1号《信访事项程序性受理告知书》,告知信访人反映的问题已转送柳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处理。至今已超过法定期限,柳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仍未作出任何处理意见。柳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行政不作为的行为侵犯了起诉人的合法权益,故起诉人依法提起行政诉讼,要求:一、确认被起诉人柳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行政不作为行为违法;二、判令被起诉人柳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履行法定职责;三、诉讼费用由被起诉人承担。经审查,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明确规定了行政诉讼案件的受案范围。国务院《信访条例》第十二条规定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的信访工作机构或者有关工作部门应当及时将信访人的投诉请求输入信访信息系统,信访人可以持行政机关出具的投诉请求受理凭证到当地人民政府的信访工作机构或者有关工作部门的接待场所查询其所提出的投诉请求的办理情况。《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不服信访工作机构依据﹤信访条例﹥处理信访事项的行为提起行政诉讼人民法院是否受理的复函》答复:信访工作机构是各级政府或政府工作部门授权负责信访工作的专门机构,其依据《信访条例》作出的登记、受理、交办、转送、承办、协调处理、督促检查、指导信访事项等行为,对信访人不具有强制力,对信访人的实体权利不产生实质影响。信访人对信访机构依据《信访条例》处理信访事项的行为或者不履行《信访条例》规定的职责不服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对信访事项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依据《信访条例》作出的处理意见、复查意见、复核意见和不再受理决定,信访人不服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本案中,四起诉人对被起诉人提起行政诉讼依据的是柳州市信访局于2015年2月17日发出的柳访告(序)字(2015)106-1号《信访事项程序性受理告知书》,因此,四起诉人的请求事项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受案范围。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条、第十二条、第四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起诉人岑杰源、覃光、姚壮、曾薇的起诉,本院不予立案。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黄景领代理审判员  徐超玲代理审判员  韦黎黎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李可嘉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前款所称行政行为,包括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作出的行政行为。第十二条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下列诉讼:(一)对行政拘留、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罚款、警告等行政处罚不服的;(二)对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不服的;(三)申请行政许可,行政机关拒绝或者在法定期限内不予答复,或者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行政许可的其他决定不服的;(四)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关于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的;(五)对征收、征用决定及其补偿决定不服的;(六)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七)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经营自主权或者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村土地经营权的;(八)认为行政机关滥用行政权力排除或者限制竞争的;(九)认为行政机关违法集资、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的;(十)认为行政机关没有依法支付抚恤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或者社会保险待遇的;(十一)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约定履行或者违法变更、解除政府特许经营协议、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等协议的;(十二)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除前款规定外,人民法院受理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提起诉讼的其他行政案件。第四十九条提起诉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符合本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四)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