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嘉盐执民字第211-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12-26
案件名称
李兵全与甘森杰、何芳妹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海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盐县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李兵全,甘森杰,何芳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海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嘉盐执民字第211-1号申请执行人李兵全。被执行人甘森杰。被执行人何芳妹。本院在执行李兵全与甘森杰、何芳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甘森杰、何芳妹无银行存款,其所有的房产已被处置完毕。其所有的车辆现无法查找到,故无法处置,现被执行人也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目前下落不明。本案申请执行标的为73388元,执行到位金额为零。现申请人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本院(2015)嘉盐执民字第211号案终结执行。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朱全林审 判 员 许云峰代理审判员 王麒权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汤奕波 搜索“”